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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诉法修改确保死刑复核司法公正

2012-06-12 19:08:22 来源: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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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接受《中国日报》独家专访时表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后,中国进一步完善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加强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更加尊重和保障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合法权益,确保死刑复核案件的司法公正。

据胡云腾介绍,近年来,中国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并慎重使用死刑。2011年死刑使用继续减少,与此同时,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严重伤害和绑架等适用死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也同比显著下降,出现了限制死刑与控制严重犯罪的良性循环。

他说,随着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进,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案例的不断出台,上下级法院在使用死刑的政策标准、证据标准和法律标准等方面日趋统一,所以因事实证据有问题和政策、法律把握不统一而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数量已经明显减少。

胡云腾表示,所谓政策把握不统一,是指上下级法院在对被告人是否使用死刑时,存在分歧,如:在如何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上级法院从全国的角度考量,认为不应使用死刑立即执行,可对犯罪分子改判或处以其他刑罚。而下级法院往往从本地的情况考虑,判处的是死刑立即执行。

这次修改,刑诉法决定对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复核程序作了重要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法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3)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4)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胡云腾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完善,对于充分保障被告人人权,慎重使用死刑,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修改充分体现和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政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案件质量要求更加严格,有利于进一步确保死刑案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切实贯彻我国的死刑政策,”他说。

目前,在我国判处死刑罪名中故意杀人、抢劫、重大伤害、强奸、毒品、绑架等犯罪行为约占90%。因为这六种罪名中除了毒品犯罪,其他都可能会致人死亡,这些罪名当然仍然适用死刑,他说。

胡云腾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提审改判,这在修改的刑诉法中是新增加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节省司法资源,比发回重审节省人力物力,也有助于减少下级法院的压力。

他透露,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讯问被告人。一方面,讯问被告人有利于准确查明案情,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充分听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辩解,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障,是刑事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 但讯问的方式要因地制宜,可以采取当面的讯问方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没有争议的死刑案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

胡云腾还表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既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也是增强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透明,确保死刑适用的需要。

“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期间,可以就案件的实事、证据以及应否核准等问题提出书面意见。而且辩护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其意见,而合议庭应当在决定是否核准死刑时综合考虑,”他说。

胡云腾强调,对于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决定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一要坚决摒弃“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观念。二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他承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极少数办案人员迷信口供在查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甚至不惜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 从而获取被告人供诉。“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胡云腾最后指出,在审判环节,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更加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必须认真对待;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必须坚决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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