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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海南工作可参保 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2012-04-18 14:16:40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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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记者从海南省社保局了解到,在海南省参加工作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10月15日以后就业的外国人,从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用人单位应在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海南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用人单位需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记者 刘小利) 编辑:冯媛

编辑: 冯媛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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