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著作权“被代表”制度将产生三大隐患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4月17日在《法制日报》撰文回应著作权法修改热点问题。针对音乐界强烈要求删除草案第70条的呼吁,王自强认为,一旦删除,将产生三大隐患:首先,将导致著作权人权利无法保障;其次,众多市场主体合法使用作品的授权途径无解,从制度设计上将众多的市场主体置于侵权状态,导致整个版权市场秩序的混乱,这将为他人攻击我国是盗版乐园提供理由;再次,将导致泛诉和滥诉,极大浪费司法资源。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草案公布后,立即引发社会各界和媒体关注,尤以音乐界讨论相对比较热烈。
据报道,4月11日由唱工委和音协共同组织的媒体通气会上,著名音乐人刘欢、谷建芬、张亚东、小柯和部分唱片公司代表联合发表了对草案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遭到反对最强烈的是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草案第70条,被音乐界要求“必须删除,没商量。”
草案第70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有关人士担心上述规定让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被代表”。王自强司长撰文认为,这种担心和质疑是可以理解的,同时也是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稿最具挑战性的意见。
王自强分析,针对特定权利在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产生的社会实际效果是:全国十余万家“卡拉OK”经营企业就得关门,以及全国数量更大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运输工具等将不能播放音乐,我国的社会将进入没有音乐的世界。
王自强在文中以“卡拉OK”经营方式作了实证分析后认为:作者没有精力面对数以十万计的经营者逐一授权;著作权人签署一个授权合同所需的成本,一般会高于授权所获得的收益;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司法机关将不堪重负。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