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公司将3名员工个人照片、解雇原因等网上公布

2012-02-10 08:04:45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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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私权行使不能超出范围

本案中,公司虽然有在网络上就内部重大事宜进行陈述和评论的权利,但此权利不得滥用,至少需满足“有理”、“有据”和“有度”的要求。

公司所公布之信息应在客观上属实,即有“理”。在满足了理的要求之后,从程序法的角度而言还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有“据”,否则在诉讼中可能败诉。更重要的是,公司还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私权,不得超越权利范围而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即有“度”。在本案中,公司公布原告的姓名即可,其同时公布原告住址、照片等私人信息的行为,无疑超出了其权利的范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委员会委员 陈立彤

要维权手段也必须合法

本案中,被告或许原本是出于“维权”的目的而进行辟谣,但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注意维权手段的合法性。如果网帖内容属实,被告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与被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侵犯该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公司的名誉、消除影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网帖内容属实,但在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公布原告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仍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北京市昊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 勇

网络公司可向发帖人追责

发帖行为的对应方是不特定的公众。在浏览网帖时,公众会根据一般常识判断网帖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在本案中,由于网帖被网站“置顶”,而且其署名也是该网站的上级公司,因此公众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发帖行为是得到了网络公司授权的。如果真如被告所言,发帖并未经过授权,那么被告即该网络公司还是应当承担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但其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后,可以另行对发帖人进行追责。

外交学院法学副教授 张 华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于姝楠

编辑: 于姝楠  标签: 被告 员工个人 公司公布 名誉权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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