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职工生育险将由单位缴 迟缴将收滞纳金

2012-01-10 08:48:46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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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

一、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三、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释疑

生育津贴将按月平均数为准

问:生育津贴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这个月缴费平均工资是参照每个月的平均数还是以女职工产前的那一个月为准?

答: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在同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生育津贴均以此数据进行计算。

每年1-4月份的生育津贴暂按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后,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依此补发生育津贴差额部分。

来源:法制晚报 编辑:张少虎

编辑: 张少虎  标签: 生育保险 参保 用人单位 滞纳金 生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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