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我们参考和借鉴了许多法治发达国家法律体系的成熟经验,但又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是指什么呢?
朱景文教授向记者谈到,首先,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层次,我国法律体系的特色决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不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的法律化。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上就是在传统的理论,包括西方理论和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看来不相容的、对立的原则的有机结合。比如,经济上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其次,在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的层次上的中国特色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的体现。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的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们是由中国特殊的基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总之,在谈到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时,要有两点论:一点是要把中国融入到世界中,不要隔离。民主、法治、人权是世界各国法制发展的共同目标,中国也不例外。
另一点是不要妄自菲薄,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许多我们值得自豪的地方,如中国人的大局观,统筹协调的治理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观念,注重人际关系和谐、注重调解的传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执政理念,即使在当代也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运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邓京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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