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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墙内的阳光司法
2012-08-28 19:12:33 来源: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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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上午10时,随着审判长的一敲,法槌在小龙潭监狱响起,红河中院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原某县政法委副书记赵某某减刑一案就此拉开序幕,此案是红河中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典型案件之一。该案的审理活动首先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发表检察意见及质证意见,最后审判机关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最后陈述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证据,经检察机关和罪犯赵某某质证认证无异议后予以采信,经过合议庭合议,最终当庭准予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另外,红河中院还精心挑选6名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法官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庭审中, 45名罪犯和10多名监狱司法警察到庭旁听整个案件庭审。

受贿判刑入狱表现良好 两年之久不但表扬还评优

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红河中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判决,撤销泸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4月10日交付执行。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于2012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拟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红河中院经审查,决定到小龙潭监狱开庭审理此案。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称,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生产任务,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截止目前,记表扬4次,并评为“201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赵某某首次减刑,悔改表现突出。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请上诉拟减刑的刑期。

检察机关全程同步监督 执法监督过程环环相扣

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对庭审全程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在庭审中宣读了对罪犯赵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并就罪犯赵某某入监以来的改造情况进行举证,法庭依法告知罪犯赵某某的诉讼权利,讯问了罪犯赵某某,罪犯赵某某当庭作了陈述,出庭检察员对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审核表、减刑推荐表、罪犯表扬审批表、2011年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进行了质证,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有关罪犯赵某某减刑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云南省小龙潭监狱对罪犯赵某某提请的减刑建议,经过了监区警察的集体评议,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并在监狱内进行公示,最后报请红河中院审理,监狱提请减刑的整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红河州检察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分别从实体和程序同步全程进行监督。程序方面,对监狱提请法院减刑是否符合法定规定的程序进行,也就是对监狱呈报法院裁定减刑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首先,监狱对罪犯减刑记分的考核是否经过所在监区警察的集体评议,建议的刑罚执行部门是否进行了审查,提请减刑的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是否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其次,评审时检察机关是否派员列席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是否发表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庭审前审查提请减刑罪犯的材料是否齐全。最后,检察机关要派员出席法院主持的罪犯减刑或假释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体方面,对提出减刑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条件以及罪犯平时的记分考核内容的真实性实施监督。

一次减刑需要获得三次表扬经过五次公示 执法全程公正透明

据刑罚执行机关钱国峰警官介绍,罪犯的减刑假释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罪犯从被法院判刑投入到刑罚执行机关开始,监狱就要对其实施监督劳动改造,要组织他们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减刑假释发面的知识、让他们了解监狱机制制度等各项规定,这个过程就是入监集训,集训期为三个月,集训结束后监狱就对罪犯进行监归纪律、记分考核,一次减刑需要获得三次表扬,要经过经过五次公示。

据监狱方面提供资料介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实行记分考核制度,把罪犯的改造表现量化为具体的指标和要求,每一项指标和要求都确定一定的分值,实行月考核,累计分制。作为奖励、惩罚的依据。

新收罪犯,入监集训期的考核作为入监教育的依据,不计入考核累计分。入监集训期满累计分满三十分,可按规定分流。记分考核由监狱干警直接掌握,实行“日记、周评、月考核”,累计分达90分以上,予以表扬一次;老、病、残犯累计分达70分以上,予以表扬一次。对罪犯的奖、扣分及时进行张榜公布,罪犯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在七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结合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对罪犯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并给予相应的处遇,以激励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一) 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二) 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三) 超额完成生产的;(四) 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五) 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六) 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七)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贡献的。

采访中,我们在监区的公示栏里能够看到赵某某五次提请减刑的公告,一次是罪犯所在地劳改小组的推荐公示;第二次是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的推荐公示;第三次是监区提请减刑的公示;第四次是分监狱提请减刑的公示;第五次是监狱评审委的提请减刑建议公示。这些公示都是贴在罪犯所在的监区,所有的罪犯都能够看到,是非常公开透明的,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罪犯达不到条件他是不可能办理减刑的。

阳光减刑假释,任重而道远

庭审结束后,红河中院组织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一分监狱党员活动室进行座谈,点评庭审,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气氛十分热烈,大家纷纷踊跃发言。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相关领导在座谈会上说:“通过今天的减刑案件的开庭审理,监狱的严格执行刑罚、审判机关的公正审理、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是公正的,我们也希望罪犯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多记表扬得减刑,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非常感谢红河中院长期以来对小龙潭监狱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红河中院以后多到监狱开展这样的活动几次。”(通讯员 钟旭 记者 李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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