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坛周报》原总编辑涉受贿350余万获刑11年半

2011-12-19 16:17:40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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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载明,2002年12月31日,在瞿优远的关照下,凌视公司与取得《 体坛周报》独家广告发行代理权的湖南体坛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4年的总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期为2003年到2006年。

2003年下半年,由于《体坛周报》的长足发展, 瞿优远有意找一家实力更强的广告公司代理《体坛周报》的广告业务,他看中了上海东视广告公司,因此,准备解除与凌视公司的合同。

然而,郭惠发却提出大幅提高合同标的,瞿优远同意了。2004年1月,双方签订了总标的为6500万元的全年广告代理合同。但是,由于承包费过高,凌视公司出现了严重拖欠。为此,瞿优远提出为凌视公司调减承包费300万元,并同意凌视公司用保证金1500万元冲抵承包费。

判决书还显示,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瞿优远以急需用钱为由,主动向郭惠发提出要15万元人民币,郭惠发安排人送了15万元给瞿优远的关系人。

此外,2004年,郭惠发趁瞿优远陪同父母去香港旅游之机,在深圳罗湖口岸边检站送给了瞿优远港币10万元。

2006年,瞿优远在北京买房,以购房款不够为名向郭惠发借款80万元,后归还40万元,郭惠发表示另40万元不用归还,瞿优远予以接受。

判决书中,除了认定的上述款项外,还有一部分钱是郭惠发送给《体坛周报》社领导的。如2001年春节前,郭惠发为感谢《体坛周报》对凌视公司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社领导人民币20万元。瞿优远收下后,指示有关人员将20万元平分给了4位社领导,他自己也分得了5万元。同样,2003年,郭惠发又送了20万元给《体坛周报》拜年,瞿优远再次分得4万元。

“从公正的角度说,(如果不收取郭惠发的‘好处’)《体坛周报》可能得到更多的增刊广告代理费。”据看过案卷的人士透露,卷宗中瞿优远有这样的供述。

不过,据郭惠发等人的证言证词,在这些过程中,瞿优远并没有表现得很贪婪,相反,他还几次拒收郭惠发送的钱。比如第一次送钱,瞿优远就给他打电话说“这样不好”。还有一次,见面时,郭惠发塞给瞿优远一包钱,“估计有七八十万”,但被瞿优远“很不友好地拒绝了”。

审计部门发现问题

法院同时认定,瞿优远挪用公款2661万元。其中一笔100万元,另一笔2561万元。

100万元那笔的缘起是,2002年2月8日,湖南省体育局发出文件,同意《体坛周报》社改制,并决定由《体坛周报》社、管理者团队和核心创业人员三方出资设立“湖南省体坛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体坛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湖南省体育局同时同意由创业者和管理者成立“北京体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体坛公司”),北京体坛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除瞿优远之外,其余7名自然人股东持股39%,预留的61%股份将作为激励股份,用于引进和储备创业人员。该部分股份由瞿优远代持。

由于预留股份的股本金不能明确到人,瞿优远决定向湖南省体育局借款垫付预留股份的股本金。2002年3月28日,湖南省体育局转出610万元。2002年4月23日,北京体坛公司成立。同年9月,北京体坛公司出资980万元、《体坛周报》社出资1020万元,双方共同成立了湖南体坛公司。

判决书载明:2003年上半年,瞿优远挪用《体坛周报》社账外资金100万元归还湖南省体育局的借款。2004年6月,他又从北京体坛公司分红款中拿出100万元代《体坛周报》社支付了某记者的签约费,用以归还此前挪用的账外资金100万元。这笔钱被法院认定为挪用。

另一笔2561万元的挪用款,缘于公司买办公楼。

2004年,《体坛周报》社准备整体搬迁至北京,瞿优远看中了位于崇文区的一处房产。2004年6月4日,瞿优远代表《体坛周报》社与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该房产总建筑面积4322.2平方米,购买价格为3250万元。

判决书显示,合同签订后不久,有人向瞿优远建议,可以通过北京体坛公司名义购买此房产,然后收取租金为北京体坛公司的股东谋取利益。

瞿优远采纳了该建议,并让人做好资金筹集方案。相关人员建议,可以先由湖南体坛公司将分红款转账至北京体坛公司,用于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然后预收《体坛周报》社、湖南体坛公司第一笔租金及押金,不足部分再由北京体坛公司向《体坛周报》社借支。瞿优远对这一方案表示同意。

编辑: 邓京荆  标签: 体坛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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