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自2011年10月1日起河南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再次对本省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同最低工资标准同步执行。
据了解,这次河南失业保险金的调整是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864元/月、760元/月、656元/月,失业者将参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领取失业金,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记者 杨波)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