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明日起将正式施行。记者了解到,如员工8月份的工资9月才能收到,也将按新税法缴个税。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发布后,国税总局在今年第46号公告中对修改条款作出说明。其中,媒体对于新老税法的衔接问题进行过相反的解读:一种说法是,8月工资9月到账仍按旧标准执行,一种说法是将适用于新个税法。
国税总局在46号公告中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媒体“打架”主要源于对“实际取得”的理解存在差异。记者咨询北京地税后了解到,“实际取得”即当月到手、到账的工资、薪金,因此如果是8月份工资9月才能到账,纳税人将在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后计税。
例如,某员工8月份的工资在9月10日到账,其工资收入为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按照新的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其应缴个税为(5000-3500)×3%=45而按原标准计算,该员工应缴的个税为325元。也就是说,在新个税法施行后,该员工一年个税负担将减轻3360元。
同时,年终奖计税方式将延续既有办法,即2005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但在税率和扣除数方面适用新个税法。
该通知规定,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其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计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新个税法规定的税率和扣除数进行计算。
假如一名员工在2011年12月得到364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而该员工在12月的工资收入为3100元,低于新个税法调整的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先将其奖金补足差额部分400元,剩余36000元除以12个月,得到月均收入3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105。该员工的应纳税额为:(36400+3100-3500) 10%-105=3495。
背景资料:
新旧个税法税率对比
旧版(2008.3.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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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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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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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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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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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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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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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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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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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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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元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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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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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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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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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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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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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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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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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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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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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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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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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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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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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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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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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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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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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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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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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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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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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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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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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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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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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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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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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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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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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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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2011.9.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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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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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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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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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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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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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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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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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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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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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00元至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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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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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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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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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500元至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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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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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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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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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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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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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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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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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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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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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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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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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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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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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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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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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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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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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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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减除费用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
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来源:人民网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