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才能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比较充分的了解?
答:为了方便选民全面准确地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规定,接受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个人身份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等。对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选举委员会有责任进行了解核实。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推荐者应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在选民协商、讨论候选人过程中,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这次修改选举法,进一步加大了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与选民见面活动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为使选民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同时适应加大组织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力度的需要,修改后的选举法将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由原规定选举日的5天以前修改为选举日的7天以前。
同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