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债 转让土地
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巨通公司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在南方日报记者的采访中,湛江中院执行局局长李成观提出,据他们调查,1995年9月湛江市华业公司就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于11月29日缴清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管理费,而1996年4月11日霞山区法院才查封巨通公司的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
言外之意,就是有可能当时的霞山区法院将本该属于华业公司的土地拿来拍卖,“拍卖错了”。甚至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将当时张志良拍卖的钱还给他,就可以了。
事实是怎样的呢?原审法院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2000年湛霞法执字第734号之五中,霞山区法院调查认为: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原湛江市电子器材公司)明知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在未征得本院同意的前提下,却擅自将查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转让给其属下的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显属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该转让行为无效。本院委托霞山拍卖公司对上述土地的拍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2003年湛中法执督字第208号认为:异议人华业房产公司在霞山区法院查封之后,办理该批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其主张使用权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异议不能成立。
更为致命的是,原审法院早已查明: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是湛江巨通实业发展公司的下属公司。
这一点,可以从2006年10月20日湛江市中院的一份《申请企业破产报告》中得到证实。该报告中列明:“湛江市金环无线电厂、湛江市电子器材厂、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黄河电子商场”均为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属下和统筹的全资分公司,各分公司的人、财、物统一由巨通公司管理。
在湛江采访时,记者还特意查阅了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与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的营业执照。结果发现,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谢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