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 “代履行”天价费用
费用应按成本合理确定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不妨碍通行,事故车辆需尽快拖离现场,于是各地都出现了由拖车公司实施的做法,甚至涌现天价拖车费案。
草案针对“代履行”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乔晓阳表示,通过吸纳委员意见,赞成对代履行严格限定范围。对此,草案修改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为控制代履行费用,草案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声音
限权?授权?
2009年8月,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共收到3874条意见和建议。数次审议中都存在的设定权争议,在征求意见中亦得到公众印证。
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提出的意见约占总数的42%。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861条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22%。
法工委分析,从总体情况看,意见有分歧。民众认为草案对行政强制权的规范力度还不够,而行政执法人员则认为应当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权,草案授权还不够。
同行政执法人员以外的群体复杂的意见相比,行政执法人员意见较为一致,认为一方面要明确行政强制的法律地位,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在规范行政强制的同时,提升了行政强制的正面形象和社会认同感,希望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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