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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大建议修强奸罪规定 将妇女改为他人
2011-01-06 07:30:12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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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报以《法院首次对男男性侵害追刑责》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男性之间的“强奸案”。记者昨日从城口县法院获知类似案例,该县一位3岁男童被40岁男子强暴,该男子由此获刑3年。

由于男性遭遇强奸属于法律空白,我市有法学专家和市人大代表为此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有必要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只需将法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就解决问题了。

城口县法院介绍,张某是以种田为生的农民,今年40岁,曾因对幼女实施性侵犯被判刑5年。他第二次犯事也是“老毛病”,不过这次受害对象是个当时仅3岁的男童。

据介绍,2009年10月17日中午,张某独自在家喝了点酒,看见邻居3岁男童小明(化名)在他家院坝树下玩耍,就将小明叫到家里玩。借着酒劲,他以给小明屁股上捉虫为由,骗小明睡在沙发上,然后用生殖器插入小明肛门。小明回家后,给家长说“屁股痛”,小明父亲这才发现儿子被邻居欺负了。次日,小明父亲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小明受轻微伤。

去年12月下旬,城口县法院认定,张某强暴未满14周岁的儿童并致其受伤,构成猥亵儿童罪。而张某因有前科,法院最后对其判刑3年。

城口县法院透露,以前曾判过猥亵妇女、女童案件,但猥亵男性儿童的案件还是首例。记者从我市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了解到,针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案件,目前还没办理过。

发生在城口县的这起男童遭遇性侵犯案,以及北京这起男性间性侵犯案,引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韦锋的高度关注。他分别对女性强暴男性、男性强暴男性等行为及后果进行了法律解读。

女性强暴男性能否定罪?

现象:随着医学不断发展,男性功能药物(如伟哥)、致幻药物等容易买到。个别女性为了达到某种欲望或控制男性,利用这些药物对男性实施性侵犯;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该不该给女性定罪?

韦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就无法以强奸罪来判决。虽然从道义、情理上讲,该行为构成犯罪,但根据我国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算犯罪。但如果受害对象为女性,施暴的女性就构成强奸罪;如果女性在对男性施暴中,对男性构成了轻伤以上,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以故意伤害来定罪。

男性强暴男性怎么定罪?

现象:目前,男性同性恋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而客观存在。如果个别男性有特殊嗜好,在男性之间发生强暴案也完全可能,比如发生在北京的这起男性之间的“强奸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该如何定罪?

韦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男性强暴男性肯定无法追究强奸罪。与女性强暴男性一样,司法实践中,只有当受害男性达到轻伤以上,才被定为故意伤害罪。

男童遭遇强暴怎么定罪?

现象:前述两个问题主要针对成年男性受害者,如果出现城口县这起男童被强暴案,法律又该如何定罪?

韦锋:刑法规定了猥亵妇女、儿童罪,如果是14岁以下男童被强暴,可以认定猥亵儿童罪;超过14周岁就无法认定该罪名,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可定为故意伤害罪。

“违背妇女意志”没有与时俱进

韦锋称,成年男性被强暴后定为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是“司法造法”,就是司法机关在制造法律。这是因为,把强奸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本质上背离了立法宗旨,强奸罪解决的是对性的自主权、健康权的侵害,而故意伤害罪是针对人的身体健康的立法。司法实践这样判,其实是一种变通方式,因为从社会舆论、犯罪人的行为标准来说,不惩罚难以平民愤。

从打击后果看,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在量刑上也有区别。故意伤害罪最低刑期在3年以下,而强奸罪起刑标准为3至10年。同样的强暴行为,受害者性别不同的话,结果是不一样的,“男女平等”在这里就不存在了。

韦锋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定义已不能与时俱进了,应当将“妇女”改为“他人”,这样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强奸罪相关规定

段茂兵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强奸罪面前,也应该男女平等。强奸罪是1979年立的法。当时主要是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且女性实施强奸在那时也被人们普遍认为不可能。在当时的人们眼中,不管是从性别差异还是从生理特征看,引发强奸行为的施暴者都是男性。但现在历经30多年,各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变化,原来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了,建议修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段茂兵表示,由于只有全国人大才能修改法律,所以他将在今年我市“两会”期间,建议市人大报请全国人大修改刑法236条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段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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