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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条例面临首次“大考”
2010-09-16 15:25:4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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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总量、结构和人们居住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口普查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一方面,人口迁移流动数量大、频率高,人户分离现象十分普遍,普查难度提高;另一方面,公众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增强,对如实登记的担心等会直接影响普查效果;同时人口数量作为‘分母’,与地方政府政绩密切相关,普查工作要做到客观准确,也存在一些难度。这种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口普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用法律保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高质量地完成任务,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北京市某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北京市某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的负责人介绍,自《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实施以来已经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学习和认真总结。“在‘六普’即将开始之时通过认真学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实现了人普工作的‘双赢’——人普工作有法可依,普查工作人员目标更加明确;普查对象有法可依,自身的权利义务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

这位负责人说,《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于“六普”工作更加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要求涉及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条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公民提供的家庭及个人信息将予以保密,不向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和泄露,并且不能据此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北京市和区县两级普查机构还设立了咨询举报电话,并在人口普查网站和报刊上公布专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咨询,以及对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普查对象应按时提供普查所需的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妨碍普查工作,并且在普查登记完成后,申报人要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今年的‘六普’,有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支持’,普查工作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了。”这位主管普查工作的负责人如释重负地说道。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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