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各民族人口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651,296,368人,占总人口94.22%;各少数民族人口39,883,909人,占5.78%。
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有:蒙古族1,965,766人;回族4,473,147人:藏族2,501,174人;维吾尔族3,996,311人;苗族2,782,088人;彝族3,380,960人;壮族8,386,140人;布依族1,348,055人;朝鲜族1,339,569人;满族2,695,675人。
(三)人口年龄
1964年6月30日全国劳动力年龄人口(指男子16至59岁,女子16一54岁)为341,491,424人,占总人口的49.17%。
不满1岁至14岁的人口为280,671,035人,占总人口的40.4%。其中:7岁至12岁的学龄儿童114,287,925人;6岁以下儿童135,422,127人。61岁以上人口为38,171,010人,占总人口的5.5%。百岁以上人口4,900人(男子2,134人,女子2,766人)。最高年龄为150岁,有1人。
(四)人口文化程度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有2,875,401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有9,116,831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有32,346,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95,824,459人,13岁以上不识字的人口有233,267,947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