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经济|社会|热图|专题|节会|人事变动|地方企业|文化 •  旅游|
  各地: 安徽 北京 重庆 大连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辽宁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深圳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中国在线>专题>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法规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0-09-14 10:02:3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打印文章 发送给好友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新闻热搜
 
商讯
专题
辉煌“十一五” 展望“十二五”
>> 详细

各地新闻
两岸两会(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六次会谈将于12月21日在台北正式举行。12月14日下午,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和台湾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高孔廉率两会人员在上海进行了预备性磋商,就举行第六次会谈的相关事宜交换意见。>> 详细
点击排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
今年共有11名省部级贪官落马 贪婪与好色是主因
 
视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