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三个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基本药物具备四大功能
文件称,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卫生部副部长、国家药监局局长邵明立表示,世界卫生组织在1977年为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基本医疗、基本目录的提法,现在已经有170多个国家推行了基本药物制度。 作为基本药物,它具备四个功能:临床必需,少了它,就治不了病了;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低廉。
邵明立称,1982年1月,中国第一部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下发,此后我国还公布过多版目录,但这些仅仅是目录,在临床的使用比例很低,影响非常小,和临床使用、医疗保险等都没有衔接。
基层卫生机构版目录公布
2009年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昨天先期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其中,前者有205个品种,包括阿莫西林、庆大霉素等临床常用药;中成药共102个品种,包括安宫牛黄丸、板蓝根颗粒、清开灵颗粒等。
按照规定,这些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卫生部表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这些机构将从9月21日起开始逐步实施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非治疗首选药品不得列入
文件详细阐述了不得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6种药品,分别是: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本药物目录三年调一次
文件指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调整的品种和数量是根据以下因素而确定的: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我国疾病谱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