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原副厂长李东昌因涉嫌受贿在太原市中级法院受审。
2004年,李东昌利用担任二电厂副厂长的职务便利,将太原第二热电厂扩建处的阳坡灰场上坝道路工程和窑沟灰场覆土工程发包给北方火电公司,借此收受北方火电公司10万元好处费。此前的2002年7月,该厂扩建处与山西建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扩建处账外收受监理公司回扣款41.82万元。此外,2001年2月,扩建处与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扩建处账外收受设计院回扣款2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东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太原第二热电厂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昌作为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李东昌推翻了他在侦察阶段的有罪供述,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在质证阶段,因太原第二热电厂现已改制,被告主体不清,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记者 郭卫艳)
来源:山西晚报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