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仲裁庭的前提下,草案规定,讨论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邀请安监、卫生部门的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参加,听取其意见。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病人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应当依据仲裁裁决和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作出。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影响病人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此外,草案还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和隐瞒、损毁与职业病相关的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职业病病人权益,草案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监督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机制。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条件。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