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财政、林业、金融等部门联发《云南省森林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范围及评估机构资质、评估结果核准程序和评估行为监督等。
《办法》规定国有森林资产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或联营、租赁、抵押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应当参照国有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资产评估资格和2名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国有商品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的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
《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盘活森林资源,加快云南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通讯员: 蔡苍浩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