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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现向市民征集意见
2010-09-29 15:02:31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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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本报《停车费怎么收,请你提建议》报道见报后,读者热线响个不停。长沙的吴先生说,超过一小时停车场就按每小时5元收费,“现在吃饭也要两个小时,这样收费不合理”。株洲的黄先生则认为,“如果对停放的车辆受损不包赔的话,就不应该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住房旅游与服务价格处处长邓荣幸表示,欢迎市民对停车收费提出意见,物价局将在10月20日收集意见截止后,完善管理办法。本报记者赵书生长沙报道

小区停车免费时间最低一小时

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免收停车费。

博雅湘水湾的谢先生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我们小区两小时之内免费,如果规定一小时内免费,那我们岂不是要吃亏?”

针对这一疑问,邓荣幸表示,这一规定只是最低要求,没有最高限制,“物价局鼓励停车场给车主们更多更大的优惠,并欢迎有条件的停车场或物业免收停车费。”

车辆受损或被盗的赔偿有办法

车辆在停车场丢失了谁来赔?在今后,这一问题或将得到妥善解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购买机动车财产保险的机动车驾驶人,可向停车场另购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确保停放车辆因丢失或者损毁以及财物损坏等得到赔偿。

也就是说,停车场今后可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相关责任险,一旦发生车辆受损或丢失,就可按照“特约服务”的规定给予赔付。但收费也会相对提高,因为多出了保险费这项费用。邓荣幸表示,省物价局正在积极联合包括保险局和保险公司在内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促成车辆保管保险合作的成功。

而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责任险部的彭经理也表示了合作的积极意愿,“我们有成熟的保险产品——停车场责任险,并且很多酒店和宾馆的停车场都购买了这一产品。”不过,因为车辆被盗或受损的风险较大以及购买数量的限制等因素,不少保险公司都将这一险种纳入了“控制险种”的范围,推广非常谨慎。

医院等公益单位停车收费将规范

“我带孩子去医院看病,两个小时不到就收15元的停车费。”读者廖女士表示,她对医院停车收费非常不解,“医院是公益单位,怎么能对看病市民收停车费?”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在合理时间内停放的车辆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不过,相关人士表示,对于非办理相关业务的其他人员或办理完业务后仍将车辆停放在该处的,是否应当收费应根据各地情况而定。

邓荣幸透露,医院停车收费问题是最复杂的一项工作,但相信通过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各部门协调,这一问题会妥善解决,医院停车收费会更加规范。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明确,各类收费停车场均须按规定公示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收费核准机关、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便于群众监督。

据邓荣幸介绍,以咪表收费为例,目前长沙市停车咪表收费标准为每15分钟一元钱,而今后将按照路段、时间等条件的不同,区别对待。比如,晚上某时段内车流量较小的时候,应当降低收费标准或者免费。而具体收费标准和时段等都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识,做到公开透明。

停车和管理分开收费 这样权责分明好多了

彭艳红(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这对行业来说是很好的一个规范,收停车费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收取的停车费和享受的服务应该是等值的,几块钱的停车费还包括管理和赔偿当然就不等值了;小区里的公共地带属于全体业主,个人使用当然可以合理收取费用,费用归业主,价格怎么定,该定多少,政府也该听取民众的意见,再进行指导和干预。

车主“七仔”:收多少钱担多少义务。

车主刘仁杰:希望好好发展公共交通,如快速巴士,地铁这样的,出门方便了,我们也不愿意开车,找不到车位,要加油要保养,烦哪!

物业保安小杨:停车和管理分开收费好多了,权责分明,我们也不用为了车被盗、被刮花什么的跟业主扯皮扯不清楚了。

网友“123b ”:买车就不要怕交停车费。不然买它干吗。

网友“goldSn0ke”:不收费才是王道。

记者黎棠 实习生洪伟

借来的车在租住处被偷,法院判物业无责

[新闻链接]

本报长沙讯 2008年9月,黄某在紫金苑租了房子,交了物管费,未交停车费。两个月后,黄某将从堂兄弟黄某某那借来的车停在楼下,谁知车辆被盗。黄某某一张诉状将黄某与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经法院调查审理,法院认为,黄某借来的车被盗,他应当赔偿黄某某损失。黄某某与物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物业与原房主签订的服务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对业主或房屋租用人的车辆、财产被盗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黄某并没有交纳停车费,物业公司没有义务为黄某保管车辆,且偷车人已找到。因此,物业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物业公司对黄某某的车辆被盗无过失和故意,并非共同侵权人,没有过错,维持原判。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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