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多平方米的房产,拆迁补偿不到70万元
宋某原本在市区幸福中路有着一处不错的房产,面积超过637平方米,他靠做点小买卖,日子过得很不错。然而,2003年3月24日建设局的一纸拆迁公告,改变了他平静的生活。
原来,早在2002年4月9日,S市W房产开发公司的百货商场建设项目由S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这家房产开发公司获得拆迁资格的当天,即2003年3月24日,S市建设局发布拆迁公告,划出了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评估机构。宋某的这处房产,恰恰被划在拆迁范围内。
一家评估咨询公司对宋某的拆迁房进行了估价,637平方米的房产,评估公司给出的拆迁补偿价才60万元左右。对这样的补偿价,宋某并未接受,他要求产权调换,与房产公司交涉,这起纠纷没得到圆满结果。2003年5月28日,房产公司向S市建设局申请,对这起拆迁纠纷进行裁决。
2003年6月5日,S市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主要内容是:(一)被拆迁人宋某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二)房屋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搬家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潢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业损失费)共计为685651.88元;(三)W公司在百货商城项目完工后,提供一处位于该商城项目的房屋(面积与被拆房屋面积相当),拆迁人调换房屋价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四)W公司安排过渡房一套供被拆迁人临时居住。
看到这份裁决书,宋某拒绝接受,但他没能阻止房产被强制拆除。无奈之下,宋某于2003年9月4日,向S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
建设局裁决撇开了拆迁户,一审认定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建设局裁决过程中存在三大问题。首先,S市建设局在裁决时,撇开了拆迁户宋某,没让他对争议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有失公正性。
第二个问题在于,建设局仅根据开发公司的申请及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违反《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个问题在于,建设局的裁决没把调换给宋某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房屋价格等内容予以明确表述,致使拆迁补偿的裁决内容无法执行。
因此,法院认定,建设局的行政裁决,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在内容上不具有执行效力,应重新予以裁决。S市建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S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拆迁方单方指定评估机构无效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在拆迁补偿评估中,拆迁方撇开被拆迁户,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是无效的。
S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对宋某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是W房产开发公司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的,没得到被拆迁人宋某的同意。在开发公司与宋某无法对房屋拆迁事宜达成一致时,建设局在行政裁决中,以拆迁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而不是按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因此,它所做出的裁决应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