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9月起,以新调整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每月最高标准可达812元,最低396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适用地区:一类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820元;二类地区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提高到710元;三类地区各县级市,提高到635元;四类地区各县、自治县,提高到565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新调整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1~15年以内的,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为最低工资标准的0.7倍,即一类地区为574元,二类地区为497元,三类地区为445元,四类地区为396元。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随着缴费年限的增长而提高,当达到44年及以上时,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0.99倍,约等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一类地区为812元,二类地区为703元,三类地区为629元,四类地区为559元。
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有何区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解释说,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开始缴交失业保险费的起止时间,年限满一年计为一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还没有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就已经在单位工作的职工,只要一直在这个单位上班,在参加社保前的工作年限,就视同缴费年限。
据了解,随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提高,失业人员享受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也将随之提高,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来源:南国早报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