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法:法定节日按工资基数3倍支付 休息日按工资基数2倍支付
中秋、国庆长假已经指日可待,有人盘算着如何可以玩得更痛快,也有人在悄悄算计着,如果放弃休假而选择加班的话,加班费可是一笔不菲的收入,抵得上平时一个月的工资。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所谓工资基数,一种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一种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还有一种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以月工资标准2000元计算,如果一个职工在中秋、国庆这几天一直加班,一天不休的话,可以拿到的加班费高达2206元,比平时一个月的工资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