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表示,我们当然知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敏感事件,我们又不能不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选择什么时机公布信息,董事们经过了慎重而痛苦的考虑”,赵透露说,不及时披露,显然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及时披露,又涉及地方的稳定大局。最终,董事们权衡利弊,认为宁可承担违规的风险,还是要以维稳大局为重。
厦门市嘉禾嘉律师事务所的黄舟雄律师指出,不管紫金矿业出于何种考虑,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舟雄律师指出,对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相关环境信息披露,有更严格的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两年前,原国家环保总局就着手与中国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赵举刚对记者表示,董事们已经考虑过上述问题。至于是否因此受罚,得看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