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别规定》规定了哪几类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了四类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并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每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作了细化。
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如果任凭部分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就可能加剧群众的紧张心理,人为放大市场需求,导致供求失衡,推高市场价格。因此,《特别规定》禁止经营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恶意囤积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储存多少商品,什么时间出售,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对于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如果经营者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就会进一步减少市场供给,推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恶意囤积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三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行为。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特别规定》要求,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不能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
四是串通涨价行为。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经营者才有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的内在动力,消费者才可能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经营者通过串通谋求涨价,排除、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串通涨价行为,危害性更大,因此《特别规定》对串通涨价行为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