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继“暂行”了5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后,又一部“老法”——颁布了近25年的《继承法》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该民法专家认为,国家比较重视法律的修改的清理,但是现行的继承制度相对稳定,经常修改并不适合。
继“暂行”了5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后,又一部“老法”——颁布了近25年的《继承法》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昨天,有媒体发表文章称,“财产多了,生活变了,纠纷来了,《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
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与25年前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5岁“高寿”的继承法,还能“跟上趟”吗?
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江苏一位权威民法专家,他的意见是:不赞同修改!
“不跟趟”理由之一:家庭关系复杂了,继承顺序应否扩大
随着社会离婚、再婚事件的增多,社会的家庭结构变得较以往复杂,除了血亲关系,还有收养关系和再婚带来的继子女等的抚养关系。有人认为,当被收养的子女随养父母再婚时,与继父母是否形成继承关系,继承顺序如何认定,现行法律规定的似乎不明确。
另一面,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行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太狭窄,将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日渐增多。因此建议,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江苏专家回应:现行法规定得很明确
“关于继承顺序,现行的《继承法》规定得非常明确。”我省这位民法专家说,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点在现行的《继承法》中就有说明。”该民法专家说,改革开放后,离婚、再婚事件增多,导致继子女出现的数量增多,但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不需修改相关法律。
“不跟趟”理由之二:打印出来的“电子遗嘱”,认不认可
侯耀文遗产案近日调解失败,季羡林遗下的藏品和稿费也引发了继承纠纷,普通百姓因财产继承问题导致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遗嘱在西方国家被称作“家庭宪法”,一有孩子就写遗嘱,但是中国人向来比较忌讳这事,觉得活得好好的立遗嘱不吉利。
目前遗嘱形式主要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受传统习惯和公证遗嘱收费的影响,目前采用公证遗嘱的比较少。而对于其他遗嘱形式,争议最多的就是自书遗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出现了打印遗嘱并签名的自书遗嘱,这与继承法对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规定不符,在遗嘱继承中就引起了争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出现了打印遗嘱并签名的自书遗嘱,有案例中当事人以打印出来的电子遗嘱不是真实意思为由拒绝承认。如果说该打印的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的反映,那么就应当予以认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全玉海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继承法中相关部分进行修改。
江苏专家回应:只要签名真实就没问题
“认不认可这种打印的自书遗嘱,关键要看签名是否真实。”我省一位从事立法工作30多年的民法专家告诉记者,如果签名是真实的,又不能证明遗嘱人精神失常或丧失辨认能力,也不能证明遗嘱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那么这份打印的自书遗嘱就会被认可。相反,如果遗嘱人精神失常,不能预料行为的后果,或违背意愿,就算遗嘱是亲笔手写的,也不能被认可。随着计算机和打印机的普及,打印的自书遗嘱既省力又快捷,而且清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他认为,继承法已经规定了“真实意思”的原则,“认不认可遗嘱,是对法的理解不同,以及执行问题,跟法律本身的规定无关。”
“不跟趟”理由之三:各类财产多了,遗产范围是否太窄
据了解,《继承法》立法之初遗产基本上是生活用品的分割,如今私有财产范围扩大,公民收入多元化,遗产范围还包含生产资料(如公司)、房屋、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如古玩字画)等等。因此,有人认为,继承立法应采取列举式,明确规定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财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占有、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
季羡林和侯耀文遗产纠纷很大一部分体现在两位文化名人所收集的古玩、字画等古董上,而作为享誉海内外的国学大师季羡林,他收藏的古玩字画更丰,并留有大量极有价值的手稿和研究史料。
有法官表示,遗产范围的扩大给法院带来了新问题,“尤其是这类古董物件,其价值很难估算。首先要验真伪,其次在估价中会存在争议,最后还面临一个不易分割的问题。”同样的问题还出现在房产的分配上。自实行商品房制度以来,房屋已成为居民家庭财产的重要部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已经成为引发继承纠纷的一大焦点。北京一位法官介绍,现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房产纠纷所占的比例最大。
江苏专家回应:遗产种类是列举不完的
“现行继承法就是采取列举方式,在最后一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样就可以将各种财产包括在内,因为一一列举,是列举不完的。”我省这位民法专家表示。
“一部法律能用10年就不错了,这句话对于那些涉及管理性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性的法律,非常适合,如果过了10年还不修改,就落后了。但不是所有法律都要经常修改。”该民法专家认为,国家比较重视法律的修改的清理,但是现行的继承制度相对稳定,经常修改并不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