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获得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8月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周素勤在7月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施行以来,广州市群众体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但是,广州市的全民健身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和保障的制度还不完善,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还比较滞后。因此,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提请审议《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的议案。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于2009年12月17日在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条例。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周素勤表示,政府有责任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更加充分的财政保障与支持。为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通过立法保障政府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财政支持。
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问题是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问题。规划滞后、标准不高和建设不足是条例制定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此,条例专设一章规定全民健身设施问题。条例从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原则、设置标准、设施保护等方面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原则,即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统筹协调、城乡兼顾、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设置标准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属于公共产品的性质,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建设、维护和管理方面的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保护作了规定;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擅自侵占、损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法律责任。
针对在校学生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指标有所下降,视力不良率居高不下,超重和肥胖比例呈上升趋势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一条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时间以及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作了相应规定,要求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并规定了违反这一要求的法律责任。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能有效弥补现有公共体育设施不足的缺陷,对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在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学校体育设施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公众开放,开放后学校内的安全管理问题如何解决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作了细致、全面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广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自身体质状况,提高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坚持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不仅可以对人民群众的体质状况作出客观评价,也可以据其对体育锻炼进行科学指导,对于增强群众体质、提高群众身体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国民体质监测制度的实施主体、程序、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
来源: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