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犯罪呈现“四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包括干股受贿、特定关系人受贿、以交易形式、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等新型受贿犯罪进行了明确。浙江检察机关据此加大了新型受贿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浙江省检察院的初步统计数据显示,从2007年7月到今年2月底,该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已立案查处两高《意见》所规定的各类新型受贿犯罪案件103件124人。
前不久,浙江省检察院副巡视员、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等人专门对两高《意见》出台后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处的新型受贿犯罪案件进行分析,认为新型受贿犯罪呈现“四化”现象:
一、作案隐蔽化。随着反腐败斗争深入,一些贿赂犯罪分子采取合伙开办公司、收受车辆房产不办理过户手续等新手法收受贿赂,以“合法”外衣掩饰背后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二、贿赂过程“期权化”。表现在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利后并不立即收受贿赂,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收取好处;行贿者也并非为一时一事而行贿,而是为了谋求长期稳定的利益,采取入股、合伙经商、委托理财等手法,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共享、长期“合作”,形成稳定、持续的权钱交易关系。
三、犯罪行为“市场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或投资房产、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一些企业主投其所需,按照“市场潜规则”,采取让价优惠、提供股本金、投资款、利润分红等方式行贿,给贿赂犯罪披上合法市场行为外衣。
四、犯罪手段多样化。为了对抗侦查,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种手法。如收受名贵花卉、收受烟票、低价画高价卖等等。
干股列受贿榜首
据介绍,从2007年7月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对两高《意见》所规定的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案件都查办过,其中干股受贿、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以交易形式受贿、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居多,占总的新型受贿案件的八成多,尤其以干股受贿为最,达到26件30人。
“干股,说白了,就是权力入股,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也容易受到不少行受贿人的青睐。”倪集华一针见血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