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有效期由60天延至90天
国家旅游局5月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并宣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施行后,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新《办法》,旅游投诉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同时,新《办法》对旅游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管辖范围、投诉处理规范等进行了界定。业内专家表示,新《办法》明确了对游客投诉的反应时限、投诉流程,使投诉处理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及时化解旅游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更好地保护游客的权益。
此外,新《办法》还对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