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额信贷之父”:合作社监管存在缺位
“目前盐城市的资金互助社整体上与国家的大政策吻合,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苗头,有诸多存贷款不规范的现象。”盐城市银监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他还透露,盐城市银监局经常会收到关于变相搞存贷款业务的举报,类似的纠纷很多。但鉴于该类“互助社”主要由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管,市民政局负责登记,而未通过银监局审查,银监局也始终未颁发任何金融许可证。所以对于农民的举报,银监局并未插手,坚持“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不做任何干涉。“银监局不承认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社的金融机构地位,也就不存在进行金融监管。”
记者问:“银监局有没有试图和农办进行协调,解决这种局面?”
这位工作人员回答:“这是上级部门和领导的事,我不便做过多阐述。”而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利弊,他表示不好评价。
而在盐城市民政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农村资金互助社与他们无关,让记者联系盐城市农办,随即挂掉电话。记者联系了盐城市委农办,但截至发稿前,电话多日无人接听。
“目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大体上有三类。”“中国小额信贷之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第一类是,经银监会批准,并在乡工商所注册的互助社,这样的在全国只有十几家;第二类是民间自发组织,未在银监会注册的,有1500家左右;第三类是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推行“贫困资金扶助项目”所设立的金融互助组织,截止2009年年底,此类有8000多家。”
杜晓山说:“而盐城市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就属于第二类。”
中国人民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马九杰教授也将该类组织定性为“非正规的农民互助金融形式”。“‘非正规’不是违法,是指不纳入银监会的正式监管体系,但是合理合法的存在。”
杜晓山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些民间自发组织的“资金合作社”市场运行整体上较为正常,但存在参差不齐。“某些地区出现过资金被大户占据,呆账、坏账多等情况。”
他比较了上面所说三类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第一类银监会批准的互助社,由银监会负责管理监督。第三类则由对口的扶贫办、财政部负责。而这第二类——自发组织的互助社监管上存在缺位,基本是‘民不告,官不究’。一旦出现问题,只能诉诸政府,由政府定夺。”
杜晓山介绍,银监会对第二类“互助社”的态度是包容、开放的。但在运行中,地方政府、银监局对其态度不一,有所顾忌,各社发展并不平衡。
关于合作社的金融风险,他认为:“村一级是‘熟人社会’,金融风险相对较小,但乡镇一级则需要完善机制,适当加强监管。政府、银行需要去扶持,拓宽合作社的融资来源。另外,需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属于‘民有民管’的合作金融,它对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是一个有益的补充,有效地满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政府应对其进行‘非审慎监管’,积极规范、引导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既不能完全放任,也不能限定过紧。”杜晓山说。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