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区市。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通知》,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不再受限制,由之前的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央行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扩大,将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业务有序进行,操作手续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扩大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
来源:新华社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