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新闻背景
2010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等27个省区市纷纷上调或计划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东西部城市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东部城市进行了结构化的上调,山区幅度大,沿海幅度小;西部城市则大大增加了上调幅度。
然而,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不是越高越好呢?对企业将会产生什么影响?有了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老板是不是可以拿来当标准工资,而不再为员工加薪呢?
一问:
制定标准谁说了算?
编辑:有的城市最低工资上千元,有的却只有四五百元。最低工资标准究竟谁说了算?是企业主和职工协商的结果么?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有一套严格的测算体系,既不是哪个人说了算,也不是企业主和职工协商的结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说,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
确定的方法主要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是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
举一个例子:假如某地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42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254元,恩格尔系数0.604。那么,按比重法计算出的最低工资标准=420×1.87+调整因素;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出的最低工资标准=254÷0.604×1.87+调整因素。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省区市都是参照这些办法来确定最后的标准。
不过,在一些情况下,劳动报酬是不受最低工资约束的,如职工非因公负伤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次就业等。
编辑: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很多省份表示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则有27个省区市上调或计划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上调的频率是怎么定的?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应调整一次。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实施后,2004、2005、2006这三年,各省区市平均调整了1.9次。2007年29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20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底,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企业经营面临极大压力,人社部发布通知,要求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因此2009年只有少数城市调整。随着经济回升向好,今年各地相继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些省市还尝试建立最低工资和物价水平的联动机制,这意味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还可能更快。
二问:
是不是越高越好呢?
编辑:有一种看法,认为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偏低,和国际上“最低工资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要求有一定距离。是不是这样呢?
记者:首先应当看到,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一些国家认为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价格应当由供需双方自行决定,尽量少采取行政干预,因此干脆不实行最低工资。
据了解,国际上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采取比重法、必需品法等方法。其中多数国家最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实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40%—60%。但这不是绝对的,不少国家是有的年份大大超过40%,有的年份只有30%多。此前,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曾澄清,社会平均工资只是验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的参考因素,而不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硬性要求。
目前,我国不少省份、特别是东部省份最低工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这提醒各地政府,应据此比例考虑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适,是不是需要进一步调整。
编辑:有劳动者提出,既然要缩小收入差距、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为什么最低工资不能多调一些、调高一些?
记者:最低工资是不是越高越好,值得讨论。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提高得过慢过少,会影响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甚至出现用工荒。但如果提高得过快过多,则会加重企业负担,可能导致企业裁员,从而不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如果上调幅度超出当地经济承受能力,还会影响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如果调整过于频繁,则会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等。因此,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必须适时适度。
具体如何“适时适度”,专家普遍认为,对于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来说,提高的幅度可以适当快一点,因为当地生活水平较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较高,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较快,提高幅度大一点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压力,还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产业梯度转移。对于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幅度则可以适当小一点、稳一点。因为当地企业承受能力不强,如果人工成本偏高,将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当地的就业。另外,根据目前的测算,这些地方最低工资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关系也大都比发达地区高一些。
三问:
妨碍员工涨工资吗?
编辑: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居民生活费用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的确能有效地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那么,对最低工资标准之上的劳动者工资,能不能也参照这种方式,由政府出面强制企业定期上调工资呢?
记者:据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资表现为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企业依法拥有分配自主权,政府对企业的工资管理表现为宏观、间接的调控。
具体说来,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主要取决于四方面因素:一是劳动力市场供求;二是劳动者本身的人力资本投入;三是企业效益;四是企业内部是否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等。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等保障性标准,保证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通过建立工资协商制度来促使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等。政府通常不会指令性地要求各类企业都按一个标准或比例涨工资,以免“管了不该管的事”而对经济效率造成破坏。
编辑:那如果老板就是不给员工涨工资,把最低工资变成标准工资怎么办?
记者: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也就是建立起一种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及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应协调、合理、持续增长的制度化的运行方式,使职工工资保持一种长期的、常规的、动态的、持续的增长趋势。
据介绍,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建立以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为基础的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工资集体协商即其中主要方面。到去年底,全国经审核备案的工资集体协议近30万份,已覆盖职工2555.9万人。各级政府还将通过经济、法律、信息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职工工资共决机制的形成,使职工敢谈、会谈,企业愿谈,最终谈得拢。
与此同时,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者的收入也有望得到进一步提高。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