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发出《关于停止执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决定停止执行我省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通知》称,从5月25日起,停止执行我省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原下发药品公示相关文件自行废止。对纳入我省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将按国家统一部署分期分批进行调整。在新的药品价格文件出台之前,暂按现行价格(包括已公示价格)执行。对国家暂未制定价格的国家定价药品和纳入我省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凡属我省生产的品种,将按照国家相关定价程序,严格审核药品成本,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我省未生产的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价格公示、备案不予认可)到我委报价,由省发改委制定我省最高零售价格。
对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确定价格,原我省公示价格一律废止。价格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情况,各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来源:成都日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