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成都市政府将龙泉花果山列为市级风景名胜区(本报资料图片)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
昨日,《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与二审稿不同,三审稿只设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不再设“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此外,取消在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依法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三审稿中,风景名胜区明确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但删除了各章中涉及“市(州)、县级风景名胜区”相应条款,并规定:本省风景名胜区只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启庭在会议上表示,2006年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将其只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我省继续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缺乏上位法依据。
在三审稿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是特许经营的特许人,而是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之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宗教活动场所和景区门票外,景区内交通(车队、船队、索道等)、漂流及餐饮、住宿等都在此列。而许多名胜区内,还有着不少原住民,如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内有1万多户原住民,对于长期依靠传统生产与经营方式为生的居民,其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宜实行特许经营,若行为对资源有不良影响的只能加以引导和帮助。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