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近日转发国家《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对陕西省公务员辞退工作进行了规范。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但是,对于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15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西安晚报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