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经济|社会|热图|专题|节会|人事变动|地方企业|文化旅游|
  各地新闻: 北京 重庆 大连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辽宁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深圳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河南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
2010-03-26 14:07:30

我来说两句 打印文章 发送给好友

与法官“思维互补”

揭开刑事审判神秘面纱

作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邱爱玲最头疼的就是一些人的无理缠访、闹访。

“刑事审判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判重了,不能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被告人及其亲属信访告状;判轻了,被害人不满意,也要信访告状。判决结果虽然是公正的,但有些被告人、被害人并不理解。”邱爱玲说。

让邱爱玲颇为兴奋的是,“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33件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宣判后,无一起引发信访事件,无一起被检察机关抗诉。

被告人贾某在盗窃一辆价值4000余元的摩托车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检察机关以其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但贾某坚持认为自己仅是盗窃未遂,不认可是抢劫犯罪。

开封县人民法院选择到案发地巡回开庭,同时邀请了在当地有名望、有代表性的7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庭审。“人民陪审团”在发表评议意见时,一致认为被告人抢劫罪名成立,且系累犯,理应从重处罚,建议在5至6年的幅度内量刑。

合议庭采纳了“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贾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不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拓宽了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让人民群众判是非、断曲直,揭开了刑事审判的神秘面纱,促进了司法民主化、大众化,也让社会公众了解了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审判,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度。”邱爱玲感慨地说。

一直建议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也认为,“‘人民陪审团’成员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社情民意,更注重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其中,特别是在法律赋予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时,他们的社会阅历以及由此形成的大众化思维,能够帮助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评价,用普通群众的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观察和分析案情,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使案件裁判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尽可能贴近实质正义,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试点暴露问题

各地做法各异亟需统一

“通过前一阶段的试点工作,我们积累了经验,但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田立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

田立文说,对于“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有的法院认识还不到位,集中表现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不重视、不主动、不积极,工作进展迟缓;畏难情绪严重,图省事、怕麻烦,不愿做沟通协调工作,行动上畏首畏尾;职权主义作祟,把刑事审判的严肃性错误地等同于法律神秘主义,怕出事、怕出格,不敢让人民群众走近审判。

此外,各地法院设计“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程序也不尽相同,如“人民陪审团”成员是否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合议庭成员是否参加“人民陪审团”合议案件,“人民陪审团”的意见是否当庭宣读、是否在裁判文书中注明等,认识不一,做法各异。

但在这次现场会上,这些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田立文告诉记者,与会人员已对建立“人民陪审团”参审程序达成了共识。

据田立文介绍,“可以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刑事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信访的;检察机关起诉时证据不充分,有可能作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并提供一定证据或依据的;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可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以及其他适宜“人民陪审团”参加的。

对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经庭长批准,合议庭征询案件公诉机关意见后,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选取20人,由合议庭从中确定至少7人,并向他们通报案情。合议庭至迟于开庭3日前向公诉机关、诉讼参与人告知“人民陪审团”组成情况。如控辩双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人民陪审团”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由合议庭决定是否调整或者更换人选。庭审过程中,在旁听席设立“人民陪审团专席”,“人民陪审团”成员必须旁听整个庭审过程。休庭后,“人民陪审团”由审判长随机指定团长主持,即时召开会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量刑进行讨论,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人民陪审团”书面意见。合议庭也可以就特定问题请“人民陪审团”进行裁断。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合议庭进行合议时,对“人民陪审团”书面意见应当慎重考虑。“人民陪审团”意见不一致,没有形成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的多数意见,合议庭对各种意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面考虑,认为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人民陪审团”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形成的多数意见或全体成员的一致意见,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或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的,合议庭一般应当采纳。合议庭意见与“人民陪审团”多数以上意见就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明显相反的,合议庭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汇报时应如实宣读人民陪审团意见。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人民陪审团”意见不应采纳的,应在审理报告中写明,并在书面通报裁判结果时说明理由。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段若兰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新闻热搜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663、8488356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专题
视频:对话全国人大代表、大连市委书记夏德仁
>> 详细

各地新闻
提起郑民生南平人都咬牙切齿。扬子晚报3月26日报道 55秒内,8名小学生惨死在郑民生的刀下,另有5个孩子受重伤,场面凄惨。在南平化纤厂家属院,化纤厂原职工小付曾在郑民生那里看过一次病,他记得郑总是笑呵呵的。>> 详细
点击排行
  河南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
海南农夫山泉、问题豇豆等事件35名干部被问责
 
视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