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识“货”源
1988年,丁海大学毕业后,到美国求学,在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之后又继续攻读了博士学位。
1997年毕业之后,丁海到某集团公司总部做软件开发,同时还兼任业务部的项目经理。
2003年,丁海回到北京创办了自己的商务科技公司。此间和刘珺结识并同居。
两人刚刚住在一起,刘珺就发现丁海竟然在网上开了一个专门买卖藏族饰品的网店,销售那些藏石手链、藏骨项链等小玩意儿。
2004年11月,有网上买家出高价想要人头骨,想着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可能有,丁海便打算去碰碰运气。不久,刘珺陪着丁海来到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在市场入口左边,他们注意到一个摊位上摆着一个完整的人头颅骨,而且头骨上还雕刻着花纹。丁海停下来仔细端详,并与那位叫马福喜的摊主聊了起来。
“你卖的人头骨有多少?我要完整的,多买几个。”丁海翻看完后,兴奋地问。马福喜一见是大客户,离开摊子去了潘家园二区,从二区的摊主祁成福那里拎回来一个蛇皮袋,里面装了6个镶嵌了银饰的人头颅骨。两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2万元成交。
这次交易之后,丁海再向马福喜买人头骨时,马福喜说:“颅骨真的没有了,不过我手头有头盖骨,你要不?”
“那也行,你把货送到我家,我女朋友在家,让她帮着收货。”丁海跟马福喜谈妥之后,马上给刘珺打电话,让刘珺帮着收了这批货。
头一次见到这么多人的头盖骨,刘珺出了一身冷汗。
由于从马福喜那里再也买不到人头颅骨,丁海只好找祁成福,丁海对祁成福说:“我是大学教授,专门研究牙科的,我想买几个人头骨做研究用。”
双方一拍即合。祁成福在潘家园市场先后卖出300余个人头骨,其中200多个卖给了丁海。
刨坟挖骨
这些人头骨都是祁成福的妹夫梁国凯从青海收购来的,梁国凯才是货源的提供者。而梁国凯的货又来自一个青海人吉生明。
2007年6月,吉生明听梁国凯说人头骨卖给了北京一个姓丁的大学教授,精明的吉生明留了个心眼儿,偷偷记下了梁国凯手机上丁海的电话,直接与丁海扯上了关系,开始将人头骨卖给丁海。
他们的合作开始后,丁海也按照每个人头骨150元的价格收购吉生明买卖的人头骨。
丁海收购了梁国凯买卖的人头骨一共600多个,收购了吉生明买卖的人头骨700多个。而在这些交易的过程中,几乎每次刘珺都在场。
据吉某向警方供述,2003年,他偶然得知,人类头骨可以卖钱,单价从几十元到百余元不等。
经多方打听,他知道在离家几百公里的农场有一些无主坟。于是,他雇用同村的几个村民,雇车或者乘坐长途车多次到农场进行挖掘。
“那里的坟都没有墓碑和坟头,都埋得很浅,用铲子把土铲开一部分,很快就是人骨,都没有棺木。”
吉某说,每次,他们能挖到几十个,他拿回家后,用袋子装好放在院子里准备贩卖到北京。而帮他挖坟的人,每次可以赚到100元。
从2006年底到2008年,经过频繁交易,丁海通过竞价方式共计交易人类头颅骨近200个,共计赚取了5万余美元。
丁海向境外出售人头骨,去向主要有两个,一是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指定的地址邮寄到个人或者境外机构,还有一批是邮寄到洛杉矶的张菁那里。
张菁再通过自己的渠道,以每个人头骨150美元到200美元的价格销售,然后再集中将钱打到丁海的账户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大量人类头颅骨等尸体遗骸作为商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仅亵渎死者,有悖人伦,伤害社会风化,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非法经营数量特别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
2009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丁海有期徒刑8年。
保护尊严
据了解,头骨去向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被制成了工艺品,还有就是被用于医学研究。
目前,美国是人头骨买卖的大国,买家和卖家经常在网上发布各种需求信息。加利福尼亚州一家名为“骨骼空间”的网站打出广告称,销售“中国男性”的头骨,售价在每颗650美元至1500美元之间。
美国许多医学院、牙医诊所为了教学、演示、研究而购买人头骨。
一些艺术家为了进行艺术创作,也购买人头骨。还有一些人为了追求新潮、标新立异,彰显与众不同的品味,买来雕刻过的人头骨,放在家中作装饰品。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我国,人头骨是禁止买卖的。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可交易的“物”具有非人格性,而人头骨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因此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因此,交易人头骨,严重伤害人类感情。
根据2006年8月1日由卫生部、公安部等9部门公布实施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活动”。其中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但遗憾的是,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目前还没有更明确的法律对此加以禁止或规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曾表示,在现代社会里,保护一个死去的人,是在保护我们活着的人,保护我们的道德感情、伦理观念和公序良俗不受伤害。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损害尸体的行为破坏了人的尊严、伦理感情和人伦秩序,应加以法律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