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常州武进区法院22日宣布,该区6名被告因将300余吨化工废水倾倒进太湖流域导致严重污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省有关方面的负责人表示,这是我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的最新案例,凸显了我省铁腕治污、依法治污的强大决心。
行政手段管“应急”,法律手段管“长久”
太湖蓝藻事件之后,江苏“铁腕治污”的环保风暴一浪高过一浪。修订出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为太湖治理提供了全局性解决方案;大力推进控源截污,同时对太湖实施一系列的应急措施,因此,从2007年以来,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太湖不发生大面积黑臭的目标任务每年都顺利完成。
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应急情况下,政府使用的行政手段比较多,也取得了相应的效果。但从长远看,要根治太湖污染,除了技术手段外,还是要走法制化道路,尤其是要落实好修订后的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调查显示,目前,还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铤而走险,偷排、直排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对此,我们将严惩不贷。”据了解,今年我省将继续依法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污染高发,呼唤法律断然出手
记者了解到,上述常州宣判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我省的太湖流域还是首例。从省内来看,此前盐城在发生了自来水污染事件后,已宣判了一起故意投毒罪,相关责任人被判处11年徒刑。
再从全国看,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2008年9月,云南省发生了阳宗海水体污染案件;7月29日,湖南省浏阳市发生了镉污染案件;8月16日,陕西省凤翔县发生了铅污染事件;8月18日,湖南省武冈也发生了铅污染案件等等。
省环保厅有关人士认为,近年重大污染事故频发,是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结果,也是少数人大肆排污、导致严重污染的结果,是诸多环境问题长期积累的大爆发。由于此前国民的环保意识一直比较淡薄,将生产视作“消化”资源的过程,很少考虑到废渣、废水和废气的排放给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而普法也较少考虑到环保方面,对于排污行为更少进行法律追究。
有关人士认为,对环境犯罪的重视和重罚,显示了决策层对于环境保护理解的更深一层,也表明政府部门已决心将法律手段作为推进环保的重要手段。
专家建议:对环境犯罪应加重惩处
武进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吴文亮介绍说,在法院审理上述案件中,认定直接损失58万多元,虽间接损失无法认定,但是一年多时间以来,这起倾倒毒液事件对当地环境仍有影响,河道土壤均受到腐蚀。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一个立案追诉标准判决,6名肇事者分获1—2年有期徒刑。
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不同,直接影响到量刑。据介绍,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最高刑罚仅为7年,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重得多,严重者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武进区法院的判决,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小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首先是一个进步。但从立法的角度看,环境犯罪的处罚偏轻了,因为环境污染的后果是惊人的。”刘小冰教授说,去年盐城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环境污染者,具有标杆意义,是追究污染环境刑事责任的一次突破。但从投放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上说,盐城“2·20”饮用水源污染案件和常州的这次太湖水污染案件差别不大,而法院的量刑却大不相同。如何抑制不断高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刘小冰建议加重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刑法惩治力度,包括加大对玩忽职守官员的惩罚力度,并做到常态化。因为,“个别地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实际上是对子孙后代的犯罪,这是相当可悲的,理当加重处罚!”
“防止环境污染,光靠法律似乎还不够!”一些专家还建议,环境污染追究除了发挥国家的作用外,还要强调公民参与,同时发挥一些非政府、非盈利组织的作用,“因为公民的监督无处不在。”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马原 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