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为给民办教育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宽松有利的环境,本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资助奖励民办教育的硬性规定和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奖励回报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拿每年学校的部分办学结余奖励出资人,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出资人将应取得的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还可计入出资额,从而保证举办者的合法收益。
针对民办学校骨干教师流失严重,影响办学质量的突出问题,《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教龄和工龄计算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的,教龄和工龄可以合并计算。鼓励公办学校选派教师到有需要的民办学校帮教扶教。
公办民办之间教师待遇之差主要是在退休后的保障,为此,《办法》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要求民办学校依法提取福利基金,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来源:中国青年报(记者 林洁)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