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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出台意见:二套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
2010-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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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出台相关意见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面对日渐走高的房价,很多老百姓“望房兴叹”。3月22日,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意见,提出单宗住宅建设用地7公顷以上的,出让时要留出30%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单宗土地7公顷以上留30% 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我省提出要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平稳增长,2010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保持增长25%以上,总量突破500亿元,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

  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区域内的住宅建设用地,要统筹布局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宗住宅建设用地7公顷以上的,出让时要留出30%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根据确定的用途,按国家规定的方式供地。

  同时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商品住房项目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居民居住、生活、出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因素。修建性详细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传统风貌、规划用地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局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地,合理确定小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规划控制性指标。

  二套住房贷款确定最低首付

  探索住宅建设用地出让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受让人闲置土地、信用等级等综合评标方法,改变住宅建设用地出让价高者得的单一评标方式。

  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要求。

  金融机构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销售、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

  大城市单宗土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

  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小城市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一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5%收取闲置费,两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

  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向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发放预售许可证。

  规范项目转让和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坚决打击无资质开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

  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违规闲置土地,违规用地、囤地、炒地,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坚决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和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变相销售行为。

  三年解决68.13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省政府提出在2010年-2012年解决68.13万户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010年-2012年基本完成我省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 (含林区、垦区、铁路)棚户区改造,解决32.39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城市棚户区共需改造20.14万户,其中:2010年改造6.5万户。

  2010年-2011年新建11.47万套廉租住房,完成我省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其中:2010年新建7万套。

  2010年-2012年新建16万套经济适用房。其中:2010年新建4万套。

  2010年-2012年改造农村危房8.27万套,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目标。其中:2010年改造1.5万套。

  土地供应优先安排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随报随批。

  国有工矿 (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应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农业、林业用地,各市人民政府可以变更为住宅用地,在符合各方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建设单位边改造边办理用地性质变更手续。对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可采取土地增减挂钩置换办法,把棚户区改造小区建设用地调整到城市近郊区域或周边地区,便于基础设施的配套。

  拆迁补偿方式自愿选择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切实让被拆迁群众得到实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建设的,要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先建设,后拆迁。

  拆迁当事人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化补偿金额。

  产权调换按照 “拆一还一、最低保障、阶梯价格”的原则进行。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在45平方米到90平方米。拆除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安置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格购买;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内按市场价格购买。各级房产部门要及时为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办理权属登记。

  改造严防大拆大建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要适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也要有计划地安排建设部分职工公寓,供服务于本单位的单身职工使用。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就近和当地县(市、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相结合建设,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资源。

  同时,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危旧房整治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保护结合起来,旧住宅区整治与有保留价值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严防大拆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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