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乌鲁木齐市从2010年起,将大力实施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将于3月28日全面动工,首批改造点分布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和水磨沟区。2010年计划投资35亿元,安置1万户拆迁户。本次棚户区改造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重点完善道路、水、电、暖、气、公厕、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社区、教育、医疗服务站、幼儿园等配套建设。除了拆迁改造的具体工作,群众最关心的是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政策,过渡费和拆迁费用的标准。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原则是什么?
乌市已经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依据这个办法,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一是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要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确保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二是政策衔接,保障实施。保证与国家、自治区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是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合理控制拆迁成本,防止大拆大建,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是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阳光拆迁、社会监督,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对于极少数不配合棚户区改造的住户,《办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要通过摸底调查了解和掌握被拆迁户的意愿,并制订合理的拆迁补偿方案,同时进行公示和宣传。对极少数要求过高、影响整体改造进程和大多数被拆迁人意愿、利益的,在认真履行宣传说服、听证、行政裁决、告知等程序的基础上,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强制拆迁。
对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拆迁公告规定限期内积极搬迁的住户,由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自愿接受异地安置的居民,在原住房面积的基础上每降一个土地级别增加10%的面积。
对持有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残疾等级,再给予每人1万元以内不等的补助。
过渡费和搬迁费的标准是什么?
拆迁房屋采用政府提供周转房过渡和自行过渡两种方式,期限为多层住宅18个月,高层住宅30个月。自行过渡的可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超过过渡期限的补助费加倍支付。拆迁房屋可发放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两种形式。实物安置原则上“拆一还一”;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参照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进行补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安置用房户型原则上分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四个户型。在项目范围内,各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安置户人口数量牗有分户要求牘,可适当建设小户型安置房。具体户型和建设数量由各区确定。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结算。
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差额面积的,可暂时承租差额部分。该安置房屋权属为产权共有,被拆迁人拥有和原房屋面积相等的产权,增加的差额面积产权为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仍按4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后变更产权关系。
被拆迁人家庭具有本市户口、人口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并在此实际居住的,以每户三人为基数,每增一人,可相应增加安置住房面积10平方米,安置住房面积最终不能超过90平方米,增加差额部分多层住宅按7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人住房不足50平方米的,可先按不足50平方米以下的条款安置,再执行本款标准。
安置住房有地下室和楼顶跃层,地下室按300元/平方米,跃层按600元/平方米出售。
来源:新疆日报 编辑:宁波 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