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3 区分国家和商业秘密
草案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解读】
须立法保护商业秘密
背景:针对草案一审稿中对国家秘密较为宽泛的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认为不易掌握执行,孙安民表示,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周汉华表示,原来保密法对于保密范围的规定中,将大量商业秘密也包括在国家秘密中间。在20多年前政企不分的情况下,这也许还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于诸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商业秘密,继续以国家秘密来加以保护,就会导致类似于力拓案件中的情况一再出现,授人以柄,使国外继续否定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地位。
不过,他认为,这些信息不是说不要保护,而是要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在国外,侵犯商业秘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丝毫不亚于侵犯国家秘密。而中国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和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刑罚也大致相当,完全可以将大量的商业秘密从国家秘密中剥离出来,分别进行保护。当然,由于中国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法,需要加快立法进程,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实体法规范。
焦点4 取消保密部门罚款权
二审草案限制了一审草案中对保密行政部门规定的一些权力,包括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
【解读】
罚款难以解决保密问题
一审草案规定了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保密资质,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授予。孙安民表示,常委会委员、企事业单位和学者提出,对保密条件进行安全审查是必要的,但将其作为一种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要慎重研究。
对此,二审草案取消了设定行政许可权的规定,代之以保密安全审查,并采取企事业单位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保密予以规范。
一审草案还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这一规定亦受到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保密规章制度和指导、检查、监督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而涉密案件的调查主要应当发挥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作用。
草案采纳上述意见,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一审草案有四个条文涉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公众认为认为罚款难以解决保密问题,而应采取对责任人依法处理的方式解决保密责任问题,以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
草案亦吸纳了上述意见,取消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
声音 “取消罚款权是立法大进步”
在专家座谈会上,周汉华就力主删掉上述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现在立法,都要许可权、罚款权,罚款成了一个目的,很多不合法的行为罚款后合法了,不光是对保密法本身,我们应该反思这种问题,使制度回归到法律特性上。”
而取消罚款权,亦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没有哪个国家会让保密部门去罚款的。“罚款很多是不解决问题的,罚款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现在已经成了‘灵丹妙药’,其实是‘假药’,执法机关把罚款当目的,而不是手段。”周汉华表示,此次保密法二审草案取消了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是立法的大进步。
不过鉴于中国保密体制的特殊性,草案取消了许可权、罚款权等规定,也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难以“做被告”。周汉华介绍,国外保密部门是纯粹的政府机构,在中国既是中央保密办,也是保密局,这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特殊性,和外国不能直接例比。
周汉华说,虽然国外保密部门的决定都是要受到司法审查,如美国对国家安全部门作出的保密决定,虽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但法院保持高度尊重的态度,“基本上是不过问,公益组织、公民,也很少有人去挑战,提出诉讼非常罕见,一旦到了法院,法院也是高度尊重。”
周汉华表示,根据二审稿对保密部门的定位,不让保密部门去做被告,而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作为被告,既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合理的,既保证对保密部门的尊重,保持它的政策高度,也不会影响公民的权利。
来源:新京报 编辑: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