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12月15日,广州中院对原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副调研员庞亚勋受贿250万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庞亚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追缴庞亚勋受贿的违法所得2500000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庞亚勋,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文化程度大学,原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副调研。2009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庞亚勋在担任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广州市珠江管理区安置区前期平整及软基处理工程(含珠江管理区产业工人居住区安置区前期平整工程)的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和竣工验收等项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黄惠生经营的广州市生生土石方回填工程部谋取利益,于2005年底一天伙同其亲友戴志钢在广州市生之力奶牛养殖场有限公司收受黄惠生贿送的人民币50万元,并于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上述地点通过戴志钢收受黄惠生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
2006年5月至10月,庞亚勋在担任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广州市南沙出口加工区用地平整工程的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和竣工验收等项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邓泽文、陈森泉经营的广州市南沙区珠江文发砂石回填工程部谋取利益,于2006年10月的一天通过戴志钢收受黄惠生代为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亚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庞亚勋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记者 邱铨林) 编辑:肖亭 黄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