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12月15日,广州中院对原广东省盐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广东省盐务局局长、广东省广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沈志强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沈志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被告人沈志强,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文化程度大学,原广东省盐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广东省盐务局局长、广东省广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正厅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至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沈志强担任广东省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广东省广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广东省盐务局局长。2006年下半年,沈志强的情妇白丽清从沈志强处得知广东省盐业总公司有纸箱招标项目后,要求沈志强帮助何伟文的广州市锐奇纸品有限公司中标,何伟文同意每供应1个纸箱给0.1元回扣。同年7月20日,广东省盐业总公司正式组成招标(评标)小组对食盐纸箱包装项目进行招标。
沈志强利用其主管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要求招标小组关照锐奇公司,通过降低标准使锐奇公司取得竞标资格后,又增加其推荐的专家评审环节确保了锐奇公司顺利成为三家纸箱供应企业之一。2006年9月至2008年间,锐奇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广东省盐业总公司下属的广东广盐和信发展有限公司供应纸箱,期间,沈志强帮助何伟文增加了锐奇公司的供货量及续签供货合同。何伟文则在收到货款后按约定的比率支付回扣给白丽清,白丽清告知沈志强收取回扣的情况。经查,2006年8月至2008年12月,锐奇公司向广东广盐和信发展有限公司供应纸箱共计7530885个,何伟文以现金形式分24次支付给白丽清回扣款共计65.9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5.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沈志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沈志强当庭表示考虑是否上诉。
来源: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记者 邱铨林) 编辑:肖亭 黄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