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12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伪造人民币防伪安全线双胶纸及假人民币3.97992060亿元的李林宝等人特大伪造货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伪造货币罪判处李林宝无期徒刑,判处胡飞虎、吴全友、郭强、苏救生四人十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林宝在与同案人陈权密谋后,纠合其他同案人,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南康街35号加工印刷有“¥100”、“¥20”等字样的人民币防伪安全线双胶纸。2007年9月11日,李林宝运往广州交货时,被公安机关截获,上述35号窝点同日被查获。公安机关共缴获印有“¥100”、“¥20”字样的人民币防伪安全线双胶纸166包(经鉴定可印制假人民币174000000元)。
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间,李林宝在与同案人林鸿程和陈权密谋后,向胡飞虎提供烫金板、双胶纸、印制墨线的菲林等工具,委托胡飞虎在广州市荔湾区艺诚厂内加工印制有人民币防伪安全线的双胶纸。胡飞虎则安排吴全友、郭强、苏救生以及黎鸿远、张旭(均另案处理)加工印刷。印制完成后,李林宝再运销给林鸿程和陈权。
2008年6月至8月期间,李林宝将艺诚厂印制的部分“020”、“05”字样人民币防伪安全线双胶纸,交与同案人林鸿程销往深圳市、潮州市窝点用于加工生产假人民币。后侦查机关在深圳市窝点和潮州市窝点共计缴获面额人民币20元的假人民币1570653张(经鉴定共计假人民币31413060元)、面额人民币5元(半成品)的假人民币共计451800张(经鉴定共计假人民币2259000元)。
2008年9月3日,侦查机关在上述艺诚厂缴获印有“¥100”、“¥20”字样的人民币防伪安全线双胶纸150400张(经鉴定可印制假人民币190320000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宝、胡飞虎、吴全友、郭强、苏救生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李林宝、胡飞虎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吴全友、郭强、苏救生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林宝、郭强当庭表示要上诉,胡飞虎、吴全友、苏救生三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记者 邱铨林)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