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日前,云南蒙自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王福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09年6月2日,王福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云南蒙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由蒙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对审查查明的事实进行了指控,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福春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王福春对其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发展下线的人数、部分证人证言等方面提出了异议;辩护人认为,王福春认罪态度好,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庭审理查明,王福春于2005年9月经倪淑华介绍到云南楚雄市,加入“连锁销售”,从事传销活动,2006年转移到云南蒙自,在蒙自继续开展传销活动。王福春自加入“连锁销售”以来组织发展了王隆昌、周长梅等人为其下线,在蒙自县又通过下线分别发展了王福超、唐庆发等人加入了“连锁销售”,王福春在该传销体系中已达到高级业务员的级别。
法庭认为,王福春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无视国家法律,以发展他人参与“连锁销售”的方式骗取财物,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王福春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编辑:肖亭 来源: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记者 李映青 Angelia 通讯员 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