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对凶手肖成华、王昌品判处死刑的判决。
2008年11月16日中午,肖成华、王昌品在蒙自县城区相遇后,商量共同抢劫女性配戴的金首饰,并商定由王昌品动手抢,肖成华协助,伺机帮忙。
同日19时许,肖成华、王昌品在云南蒙自县城商业区“蒙城名洲”看见陈某手上戴有黄金手链,尾随陈某,王昌品冲上去抢陈某手链。路过此地的云南蒙自县公安民警李宏专及杨某见状上前制止,共同将王昌品按倒在地。王昌品大声呼叫肖成华“拿刀来夺”,肖成华佯装旁观人员靠近李宏专,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朝李宏专胸部猛刺一刀,随即逃离现场。李宏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刑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认定肖成华、王昌品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肖成华、王昌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8777万元;作案工具跳刀一把,依法没收。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后,王昌品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王昌品提出,其抢劫时未携带器械,李宏专是肖成华刺死的,其不应负主要责任,原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王昌品的作用次于肖成华,是从犯;致李宏专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应主要由肖成华负责,原判对王昌品量刑过重。肖成华的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肖成华受王昌品指使,是从犯。
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昌品、肖成华无视国家法律,预谋抢劫并明确分工,后公然在闹市区抢劫,杀害见义勇为的被害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编辑:肖亭 来源: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记者 李映青 Angelia 通讯员 岳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