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记者从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获悉,10日上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一审开庭。案件从9时许一直审理到21时许,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在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安芬与被告人刘仕华,先后租赁了本市五华区王家桥村的4间出租房,容留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6月7日,在公安机关调查了解过程中,被告人刘仕华主动交代了其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安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仕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仕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0日,五华区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对此案依法不公开审理。多家媒体聚集在五华区法院门口守候。庭审中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听取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陈述和申辩,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院经过审理,现已经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编辑:肖亭 来源:新华社